赵乾伟律师亲办案例
法人名誉权之争
来源:赵乾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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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公民享有名誉权,而且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007年8月份,成都青城派(武术)在都江堰市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赞助出版的《上善美录〈青城山访谈录〉》一书以及在成都商报和华西都市报打出的广告上使用了“青城派”、 “上善栖”侵害了青城派武术的名誉权。后该房产公司委托了本人和另外一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本人接受委托后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因为庭前做了充分准备,庭审时我方把握了整个庭审的气氛,通过精彩的质证、辩论,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详细论证:1、被告的上述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2、原告的名誉权没有被损害的事实;3、被告没有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过错。4、被告的正常的商业行为与原告诉称名誉受到损害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论证了被告赞助出版《上善美录〈青城山访谈录〉》和在《成都商报》及《华西都市报》刊登上善栖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因此,我们的委托人对我们的表现给予了好评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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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乾伟
  • 执业律所:
    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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